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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行初字第17号
宁 波 市 海 曙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甬海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代理),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孙某某之女,某某省某某市人,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系原告孙某某儿媳,某某省某某市人,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

被告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某某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某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住建委)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的延长拆许字(2009)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至2011年8月27日的决定,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2年3月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某某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张某某,被告某住建委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赵某某,第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

2009年2月27日,被告某住建委依申请,向第三人某某公司颁发拆许字(2009)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拆迁期限为2009年2月27日至2010年2月27日。2011年2月11日,第三人某某公司向被告某住建委提出申请,要求将拆迁期限延长至2011年8月27日。同日,被告某住建委予以受理。2011年2月12日,被告某住建委作出同意第三人某某公司的拆迁期限延期申请的决定,并于同月14日在拆迁地块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告某住建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拆许字(2009)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被告核准延长拆迁期限的事实;

2.房屋拆迁延长拆迁期限申请表、未签约情况汇总表,用以证明第三人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申请的事实;

3.某某市房产管理局公告及公布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对延长拆迁期限举行公告的事实;

4.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复决〔20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就延期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事实。

被告某住建委向本院提交的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2.《某某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3.《关于明确宁波市市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和拆迁期限延长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4.《关于实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委托管理的通知》。

原告孙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原告是已故王某某的近亲属,且与已故王某某涉案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地产,拥有依据[1989]国土[籍]字第73号、〈1990〉国土(法规)字第13号属于自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某某市人民政府和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登记收件簿(NO.0042×××与NO.0042×××)及其他合法证据证明。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知道被告批准拆许字(2009)14号拆迁期限由2011年2月27日延长至2011年8月27日。原告认为被告批准的该拆迁延期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实体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11年1月19日废止,被告在2011年2月12日根据已废止的依据批准该拆迁期限延期,故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程序上,被告未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剥夺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与听证的权利。原告因认为被告违法批准的该拆迁期限延期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房屋在2011年3月30日被违法拆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向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2月17日,原告收到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浙建复决〔20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浙建复决〔20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地维持了被告的改拆迁延期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原告请求判令确认被告批准的拆许字(2009)第14号拆迁期限由2011年2月27日延长至2011年8月27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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