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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行初字第9号(3)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经质证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3认为是诉讼材料,无异议。对证据4(复议决定书)无异议。对证据5、6本身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以该文件来证明已故的王某某何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土地证明文件。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以被诉的通知第三人土地征收告知用途的行为来替代收回决定,被告作出的行为性质未被改变。对证据8、9无异议。对证据10本身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案审查的通知行为,并非收回土地的决定行为,不适用该听证规定。对证据11《土地管理法》,被告适用的是该法第五十八条,认为该法第二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同意被告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确认如下:

一、被告举证证据1、2、3可以证明涉案地块土地系本市城区非成套改造计划中,已获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及拆迁项目立项,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该地块用地经预审为国有建设用地,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应予认定。二、被告举证证据4,可以证明被告根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向某政府要求同意收回涉案土地的请示,应予认定。三、被告举证证据5系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收回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未被依法撤销前,具有合法性,应予认定。四、被告举证证据6,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应予以定。五、被告提供的依据,系有效的法律,应予采纳。六、原告举证证据1—4,被告不持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七、原告举证证据5、6、8只能证明原告曾拥有某某路×××号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因涉案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文件已生效,故对证据中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性难以确认,本院不予认定。八、原告举证证据7系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提交的申请表,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非由拆迁人填写在该表内即能证明,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认定。九、原告举证证据10、11、12系有效的法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真实性不容置疑,应予采信。被诉的9号《收回函》是否属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应否举行听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在下述判由中予以阐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5日,某某市发展计划委员作出某计投[2005]21号《关于同意鄞奉路片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的批复》,同意鄞奉路片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立项,该项目东临奉化江,南至祖关山路及南塘河支河,西至南塘河,北接萧甬铁路,总占地面积约58公顷。主要包括地块内的房屋拆迁、道路、广场,绿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1月30日,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某政办发[2008]26号《关于下达城区非成套房改造计划的通知》,上述旧城改造项目在该改造计划内。2009年2月9日,某某市某某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海发改投[2009]15号《关于同意鄞奉路(一期)二批富邦百家缘配送中心地块(A区)拆迁项目的批复》,同意将鄞奉路片区一期二批的拆迁划分调整为五个片块,同意富邦百家缘配送中心地块(A区)拆迁项目立项,该项目地块在上述旧城改造项目的批复内,总占地面积26436平方米。2009年2月13日,被告作出甬土资预[2009]5号《关于富邦百家缘配送中心(A区)地块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拟定该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国有建设用地。2009年2月17日,某某市规划局对该旧城改造项目颁发了(2009)浙规地字第0200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9年2月18日,被告根据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立项批复,以及某某区政府《关于要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告》,向市政府提出了甬土资[2009]19号《关于要求收回富邦百家缘配送中心(A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要求收回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9年2月24日,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甬政办抄第24号《抄告单》抄告被告:同意依法收回富邦百家缘配送中心(A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6436平方米。原告孙某某等人拥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号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该收回地块范围内。2009年2月25日,被告向第三人某某区政府作出了9号《收回函》,该函载明:经某某市人民政府(甬政办抄第24号)批准,同意收回富邦百家缘配送中心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6436平方米。原告获悉被告该函后不服,向某某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2月14日,原告收到该厅作出的维持被告9号《收回函》的甬土资复决[201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仍不服,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被告某某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城区非成套房改造计划,及已获批准的涉案旧城改造项目和拆迁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第三人某某区政府要求收回涉案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向市政府提出要求收回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示,经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某政办第24号抄告单,抄告被告同意收回涉案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被告向第三人作出的9号《收回函》,符合上述法条规定,且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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