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行初字第16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市行初字第16号
原告佟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集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
委托代理人周xx,北京市xx(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xx局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
被告济南市xxx,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道xx号xx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xx,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xx,济南市xxxx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x,济南市xxxx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佟xx不服济南市xx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济政复决字[xx]xx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佟xx的委托代理人周xx、仲xx,被告济南市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xx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济政复决字[xx]xx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刘xx、刘xx、佟xx,共同委托代理人于xx。被申请人济南市xx局。第三人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国土x字(xx)xx号《关于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xx路xx号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不服,并要求撤销该《批复》,于2012年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查明:申请人2011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批复》内容。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该《批复》。申请人于2012年2月6日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5日已经知道《批复》内容,于2012年2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已经超出上述《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且申请人未提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上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下:
1、刘xx、刘xx、佟xx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内容为撤销《批复》;
2、被告2012年2月7日济政xx受字[xx]xx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被告向济南市xx局的济政复答字[xx]xx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4、原告济房权证省xx字第xxx号房产证,房屋坐落为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x号;
5、济南市xx局2010年5月6日济国土xx字(2010)xx号《关于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xx路xx号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手续;
6、济南市xx局向济南市xx的行政复议答复;
7、2011年8月30日原告向济南市xx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批复》的内容;
8、送达证明,名称及具体内容同《批复》,接收人及时间为于xx2011年10月25日;
9、被告济政复参字[xx]xx号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为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
10、被告济政复决字[xx]xx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对相关当事人的送达回证;
11、佟xx行政复议中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证据、依据,被告用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行政权限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佟xx诉称:原告是本市xx区xx路xxx号居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0年5月6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济南市xx局作出济国土临字(xx)xx号《关于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xx路xx号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折迁临时用地的批复》。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利用此批复申请了房屋折迁许可证,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折迁,并对原告重大利益造成了实际影响。原告对该批复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以原告超过了复议期限,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济南市xx局2011年10月25日作出信息公开时,并没有告知原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原告的申请复议期限为两年。综上所述,原告提出行政复议并没有超过期限,现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济政复决字[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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