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行初字第16号(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济南市xx2012年3月30日济政复决字[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受理的原告佟xx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 春 晖
人民陪审员 李 彬
人民陪审员 尹 翠 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双 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