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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行终字第96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甬行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xx,男,194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何**,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男,慈**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男,慈**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鲁xx因诉被上诉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2)甬慈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鲁xx,被上诉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吉、徐凯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1月24日,被上诉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慈土资告[2009]83号《慈溪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3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编号分别为慈土储(崇寿)0901#-A、慈土储(崇寿)0901#-B及慈土储(崇寿)0902#的3宗土地坐落在慈溪市崇寿镇。《公告》中载明了拟出让宗地的四至、面积、规划指标、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始价总价、竞买保证金、竞买人资格、竞买程序、挂牌地点等内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村民,承包经营了该村所有的1.091亩集体土地,并在2000年取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并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8]80号《关于慈溪市浒崇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慈溪市浒崇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用地获得批准。《批复》内容为同意慈溪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4.92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7.2563公顷、未利用地0.6175公顷,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8.7708公顷。原告户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处在上述土地范围之内。后原告户领取了相关补偿费用。2008年4月24日,慈溪市人民政府作出慈政发[2008]51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告》,公布了慈溪市浒崇公路改建工程征收集体土地和利用国有土地的有关情况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2009年11月24日,被告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公告》载明的编号为慈土储(崇寿)0901#-B宗地中包含了原告原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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