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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行终字第138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甬行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局,住所地浙江**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男,宁波**局镇海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大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林仁岳,男,董事长。

上诉人徐某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2)甬镇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0月1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徐某,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磊、陈静枝参加了询问。被上诉人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1月3日,被上诉人宁波市规划局核发了(2006)浙规(地)证02051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用地单位为浙江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连岛工程,用地位置为宁波市镇海区,用地面积为346 795平方米。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2006年11月3日,被告宁波市规划局向浙江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核发(2006)浙规(地)证02051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年3月12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依申请批准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制定的《舟山大陆连岛工程宁波连接线(蛟川片区)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蛟川街道陈家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2008年3月13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发布了甬镇国土资征拆公字(2008)3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对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原告徐某所在的徐某某户被列入拆迁范围。因协商不成,原告徐某于2008年12月29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镇政行裁[2008]1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要求徐某某户应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后徐所有的宅基地房屋自行腾空搬迁并交付于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原告徐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浙甬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徐某要求撤销镇政行裁[2008]1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诉讼请求。原告徐某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浙行终字第35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徐某上诉,维持原判。镇政行裁[2008]1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经终审判决维持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浙江省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2月25日变更为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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