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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行终字第138号 (3)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碧 儿
审 判 员 陈 信 根
审 判 员 陆 玉 珍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俞 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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