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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行终字第138号 (3)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碧 儿

审 判 员 陈 信 根

审 判 员 陆 玉 珍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俞 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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