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行初字第1号 (2)
撤销被告杭州市某某局萧山分局2011年11月16日向原告裴某某作出的《依申请公开答复》,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裴某某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市某某局萧山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苏 杰
审 判 员 苏杰
人民陪审员 屠吾英,吴康平
人民陪审员 屠 吾 英
人民陪审员 吴 康 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利 琴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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