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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4726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4726号



原告:周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山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韩XX,男,x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族x族自治县xx镇xx村x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

被告:东莞X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渭兴路。

法定代表人:范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XX,该公司人事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XX诉被告东莞XX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先后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艳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代理人韩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周XX于2011年11月12日入职XX公司处任车缝师傅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保底工资为包吃住3000元/月,如本部门平均工资高于3000元,则按本部门平均工资结算。XX公司未按约定给周XX支付工资,且除每个星期休息一天外,其他时间经常额外加班2至3.5个小时。为此周XX一直未在工资表上签字认可,后其于2012年5月8日到太公岭劳动服务站投诉。2012年5月29日,周XX被XX公司强行赶出工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支付:1.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一个月工资3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4.2012年5月份工资差额1062元;5.2011年11月12日至2012年2月30日的工资差额5492元;6.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30日加班工资差额7087.95元;7.2012年5月份加班工资2499.88元;8.年休假工资1034.48元;9.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公司辩称并诉称:周XX于2011年11月12日入职XX公司,在缝纫车间任普工。周XX诉请的未提前通知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XX公司解除与周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周XX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需不符合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形,也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11月底,XX公司通知周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周XX拒绝签订,而其他员工都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唯独周XX在XX公司多次通知的情况下都没有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周XX,XX公司不应向周XX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X公司已足额支付周XX工资和加班费。周XX的工作时间不足一年,且未在仲裁时提出补发未休年休假的请求,请求驳回周XX关于未休年休假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XX公司无需向周XX支付经济补偿金2412元;2.XX公司无需向周X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220元;3.由周XX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周XX辩称: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XX公司未兑现周XX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3000元/月,且XX公司对此未回应,亦未为周XX购买社会保险。2012年5月8日,周XX就上述事项到劳动服务站投诉,XX公司遂指使保安强行将周XX赶出工厂,故周XX认为是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

一、劳动者入职时间:周XX于2011年11月12日入职XX公司处,周XX主张其担任车工师傅一职,XX公司则主张周XX担任车缝工一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主张其于2011年11月30日已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XX公司的其他员工都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周XX知道该通知却故意不签,事后经XX公司多次通知,周XX也一直拒签,直到2012年5月28日,XX公司的执行董事海威主动找到周XX洽谈,要求其签劳动合同,但周XX还是无理拒签,才无奈因其拒签劳动合同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XX公司为其主张提供了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签收公示表、签收表、录音资料为证。其中公示表与周XX提交的工时表一致,上载2011年11月份新进人员签合同名单,包含周XX共五人,除周XX外的其他四人均在合同是否签订一栏处填写“是”,并在劳动者签名一栏处签名,落款处还有“请以上人员于11月30日前到前台签劳动合同”字样;签收表则显示共有95名员工签名确认XX公司已向各人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两份要求签订;录音资料则显示XX公司的执行董事海威、业务主管蔡成碧及人事人员程佳有就签订劳动合同向周XX进行交涉,要求周XX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周XX则不同意以1100元/月的工资标准为底薪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周XX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确认录音资料中是其本人的声音,但认为对其有利的部分内容被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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