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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4726号(2)

三、劳动者离职前工资情况、出勤情况:周XX主张其其入职时约定每月3000元,并提交个人履历、工资条为证。工资条显示周XX的工资情况及工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时间
正常工作日工资
出勤天数
全勤奖
基本工资
加班费
实发工资

2011.11
1900
16
0
677
492
1169

2011.12
1900

50
1100
800
1950

2012.1
1900
19
50
804
585
1439

时间
正常工作日工资
出勤天数
全勤奖
计件工资

计件实发工资

2012.3
2100
26
50
3457

3507

2012.4
2100
26
50
3166

3216



个人履历显示工作经验一栏中显示周XX1992年至2000年在深圳罗湖商业城工作,职务处填写为“师傅”,薪资为“3000”,部门意见及总经理审批意见处均有签名。XX公司对个人履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周XX的职务为“车缝工”,个人履历中也并无约定工资为3000元,薪资为“3000”仅为周XX自行填写的在其他单位的薪资;对工资条则以是周XX单方制作为由不予确认,并认为应以其提供的工资表为准,且周XX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167元,又称工资结构是计时工资时为基本工资1100元+加班费+补助,而2012年3月、4月实行计件工资,工资表具体载明如下:

时间
正常工作日工资
平时加班工资
周末加班工资
补助
应发工资
实发工资

2011.11
607
303
253
6
1169
1169

2011.12
1100
228
607
16
1950
1950

2012.1
644.83
303
455
36
1439
1439

2012.2
1100
493
303
54
1950
1950

2012.5
1100
512
303
23
1938
1938



(注:实际发放工资的时候省略小数点后面的尾数,实发工资与周XX主张的一致)

2012年3、4月份周XX工资为计件工资,分别为3457元、3166元,实发工资分别为3507元、3216元。上述工资数额与周XX提交的工资条上实发工资数额一致,周XX亦确认其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一致。

关于考勤情况,周XX提交了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及2012年5月的出勤状况明细表,具体为:

时间
正常工作(小时)
平时加班(小时)
周末加班(小时)

2011.11
88
21
30.5

2011.12
174
24
44

2012.1
88
34
36

2012.2
168
52.5
24

2012.5
152
54
32



XX公司提交的出勤明细表与周XX提交的一致。双方均确认周XX的出勤情况与出勤明细表所载一致。

四、离职前工资有无结清:双方均确认周XX离职时未领取其2012年5月工资,后XX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发放了该月工资1938元。周XX则提供异动薪资表及2012年5月份出勤状况明细拟证明XX公司发放给周XX的2012年5月工资存在差额1062元,其中异动薪资表上载周XX的薪资于2012年5月1日从21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2012年5月的出勤状况明细则显示周XX该月出勤22天。XX公司对2012年5月出勤状况明细予以确认,对异动薪资表以未提供原件,有修改痕迹为由不予确认,并认为其该月工资即为1938元,具体计算方式以其提供的工资表为准,工资表载周XX该月基本工资为1100元,平时加班54小时、周末加班24小时,加班费基数为6.32元/时,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均为1938.28元。

五、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周XX主张XX公司没有按照其入职时的约定支付工资,且经常安排额外加班,经投诉至劳动服务站后XX公司同意与周XX补签劳动合同,并协商将工资调整到2850元/月,但在其未作出回应之前XX公司就于2012年5月29日强行将其赶出工厂,且认为XX公司没有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属违法解雇。XX公司则主张其多次通知周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周XX一直没有签订,直到2012年5月28日,公司的执行董事长海威主动找到周XX洽谈签订合同事宜,但周XX还是拒绝签订,XX公司遂于2012年5月29日因周XX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XX公司认为其提交的录音资料中,显示其已告知周XX若不签劳动合同就终止劳动关系,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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