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788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788号



原告:东莞市XX机械厂。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良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彤,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熊XX。

原告东莞市XX机械厂(下称“XX机械厂”)诉被告东莞市XX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健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XX及委托代理人袁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机械厂诉称:2010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第三条约定:物业每月租金98,801元,每月缴付一次,每月10日缴付。逾期缴付租金,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原告缴付违约金。第九条约定:被告逾期30天仍未缴付租金费用的,原告有权重新占有该物业或部分及单方面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其押金不得退回。2010年9月1日,原告将建成的门卫室交付给被告使用,租金为1,500元。原、被告便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厂房租赁补充协议,约定自2010年9月1日起物业租金调整为100,301元/月。开始,被告的经营状况尚可,但自2012年5月起被告便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只支付至2012年6月份的租金。随后,被告一直拖欠租金,并于2012年9月底停止经营。被告的财产也被查封,且拖欠员工的巨额工资也由原告垫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XX机械厂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租赁补充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每期租金应付款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租金暂计至2012年10月10日为401,204元,违约金暂计至2012年10月9日为18,355元;3.被告按100,301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腾退清空并交还案涉物业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XX机械厂与被告XX公司于2010年3月8日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租赁原告XX机械厂位于东莞市沙田镇临海工业园的厂房及宿舍办公,物业每月租金98,801元,每月缴付一次,每月10日缴付,逾期缴付租金,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原告缴付违约金。另合同还约定,被告逾期30天仍未缴付租金费用的,原告有权重新占有该物业或部分及单方面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其押金不得退回。2010年9月1日,原告将建成的门卫室交付给被告使用,每月租金为1,500元,双方又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厂房租赁补充协议,约定自2010年9月1日起物业租金调整为100,301元/月。初时,被告还能按时履行合同,但从2012年7月起,被告XX公司开始拖欠租金,并于2012年9月24日因经营困难而停止经营。截至2012年10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10日的租金401,204元。

又查,原告XX机械厂于2012年7月12日向被告XX公司发出一份催交租金的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2012年5月至7月期间的租金共300,903元,否则将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解除合同。

再查,涉案的厂房及宿舍已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另,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XX公司价值419,559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查封相应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补充协议、律师函、快递单详情、涉案物业房产证、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否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XX机械厂出租给被告XX公司的厂房及宿舍已取得房产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XX公司从2012年7月起开始拖欠租金长达3个多月,按《厂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可主张解除合同,并按《厂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于起诉之日即2012年10月10日提出解除涉案的《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租赁补充协议》,该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