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999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999号
原告:邱XX。
委托代理人:陈一。
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利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告邱XX诉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健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一,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松、罗利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XX诉称:原告邱XX于2012年2月应被告XX公司的订购要求,送煤到被告公司,被告签字盖章验收。现被告欠原告煤款145,132.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5,13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于2012年7月12日以支票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应在起诉的总额中予以扣减。
经审理查明:原告邱XX应被告XX公司的订购要求,在2012年2月多次向被告提供煤炭,货款一共为145,132.8元。被告XX公司认为其已在2012年7月12日以支票形式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应在起诉的总额中予以扣减。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50,000元,同意在剩余的货款中扣减。被告XX公司主张公司被拖欠的几百万货款收不回来,又没有成功引进新的投资,故无法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以上事实,有送货单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提出已在2012年7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剩余货款应为95132.8元,对此原告予以确认,因此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合法。
被告主张公司被拖欠的几百万货款收不回来,又没有成功引进新的投资,故无法向原告支付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基本义务,被告拒绝付款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日向原告邱XX支付剩余货款95,13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1元,其中552元由原告邱XX承担,1,049元由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林健华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布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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