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930号(2)
一、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日向原告莫XX支付货款121,699元;
二、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日向原告莫XX支付利息[以拖欠货款121,6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2012年10月25日)起付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8元,其中902元由原告莫XX承担,1,296元由被告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健华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布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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