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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38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381号



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东莞市。

负责人:苏XX,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麦雄锋,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XX。

被告:李XX,系宁XX配偶。

被告宁XX、李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钧,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崔XX。

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下称“XX支行”)诉被告宁XX、李XX、东莞市XX开发有限公司(下称“XX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健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麦雄锋,被告宁XX、及被告宁XX、李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支行诉称:因购房需要,被告宁XX于2006年8月30日向原告申请借款,被告XX开发公司自愿为被告宁XX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号],合同约定:被告宁XX向原告贷款1,860,000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被告宁XX以位于东莞市XX镇XX号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XX开发公司为被告宁XX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上述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宁XX发放了贷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公证手续。贷款发放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还款,截至2012年9月18日,被告宁XX已连续多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拖欠原告966,585.52元,欠息为30,698.68元。为追索上述债权,原告与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0元。另,原告由东莞市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更名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实属无理,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宁XX、被告XX开发公司签订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号];2.被告宁XX、被告李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6,585.52元及相应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人民银行确定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被告宁XX、被告李XX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4.被告XX开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宁XX、被告李XX提供的位于东莞市XX镇XX号的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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