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380号(3)
五、第四项房屋所得价款所不足清偿的本判决第二、三项债权部分,由被告东莞市XX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市XX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XX、曾XX追偿;
六、驳回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9元,由被告沈XX、曾XX、东莞市XX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健华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布瑞雯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