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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52-1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52-1号


原告:东莞市XX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金属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XX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东莞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额度为550000元的信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东莞市XX金属压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植彬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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