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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0-5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0-5号



原告:东莞市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二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化工厂。

投资人:叶XX。

被告:叶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化工厂、叶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莞市XX化工厂的存款128731.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东莞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额度为128731.14元的信用担保。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东莞市XX化工厂在中国XX东莞大岭山支行账号为XXXX的银行存款128731.14元。现因上述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东莞市XX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28731.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植彬

代理审判员 林冰洁

人民陪审员 黎远飞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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