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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67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街道××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邹某某。
    上诉人浙江××××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因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以下简称瓯海××××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曹某某、被上诉人瓯海××××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张某某、被上诉人黄某、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9月,经瓯海××××局核准,原告浙江××公司与第三人黄某、邹某某合资成立温某某力高压容器有限公甲(以下简称温某某力公甲),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浙江××公司、黄某、邹某某分别投资现金96万元、64万元和40万元,分别占投资比例48%、32%和20%。2010年1月5日,温某某力公甲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将法定代表人黄某变更为邹某某,股东浙江××公司、黄某、邹某某变更为黄某、邹某某,并提供公甲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公甲章程等材料。被告经审核,同意温某某力公甲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登记,将公甲法定代表人由黄某变更为邹某某,公甲股东浙江××公司、黄某、邹某某变更为黄某、邹某某,其中黄某出资64万元,持股比例32%,邹某某出资136万元,持股比例68%。原告浙江××公司认为被告的变更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0年1月4日作出的关于温某某力公甲股份人员变更的核准登记手续。
    原判认为: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甲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某司和股份有限公甲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甲登记。申请办理公甲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公甲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甲登记机关提交公甲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甲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甲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甲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甲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甲章程或者公甲章程修正案。”本案中,温某某力公甲申请变更登记,已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该申请材料形式合法,符合上述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温某某力公甲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经审查准予变更登记,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甲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甲登记的,由公甲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甲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原告若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甲登记的,则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处理。现原告认为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虚假,但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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