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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67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浙江××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旭东
    审 判 员  来 敏
    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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