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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69号(2)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郑甲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存
    审判员 曾晓军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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