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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218号(2)
   另查明,原告黄李平、蔡秀美分别为黄春燕的父母,黄春燕无配偶以及子女。原告黄李平、蔡秀美就黄春燕因交通事故死亡已于2012年5月向本院提起侵权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1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赔偿义务人向原告黄**、蔡**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36602.58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黄春燕因工死亡,原告黄**、蔡**作为黄**的近亲属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黄**的原用人单位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易德家具加工厂虽已注销,但其经营者被告张**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黄**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死亡的,且侵权的第三人及其驾驶车辆的保险人已在侵权诉讼案中承担丧葬费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原告不应就丧葬费用再向被告张**重复主张赔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此,原告诉请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计算为:21810元×20=436200元。
   为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原告黄**、蔡**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436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获准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洋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敏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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