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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6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朱**,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
    委托代理人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镇。
    被告邓**,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镇,公民身份号码:5101**************,系**市**区**镇**家具厂(个体户)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区**镇。
    原告朱**诉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洋独任审判,分别于2012年9月27日、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8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从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卡号为:6228481454124258516)转账5000元给被告,但被告至今一直未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不是事实,原告向被告转账的5000元是原告还给被告的款项,并不是被告借原告的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居(暂)证历史记录复印件、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
   2.银行流水清单二份,证明原告通过转账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1月18日二次借款5000元给被告,合计10000元,但被告只在2011年10月27日还款5000元,余款5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自2008开始,双方有买卖交易往来,原告向被告供货纸箱,双方互相存在借贷关系,有时通过银行转账,有时通过现金,但均不出具借条或收条。但被告确认,被告至今没有拖欠原告的借款。2011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5000元,该款并不是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而是原告用于归还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迄今为止,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已了结,互不拖欠。双方只剩下货款纠纷未处理,具体情况见(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64号,该案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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