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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8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
   负责人廖**。
   委托代理人卢**,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晖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领淘宝信用卡(卡号为6227******)。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从2010年7月3日起开始透支,截至2012年2月1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44877.54元,其中透支本金44192.55元,透支利息684.9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44877.54元(其中透支本金44192.55元,透支利息684.99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2月17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状。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中银淘宝信用卡申请表(含信用卡合约)一份、中国银行信用卡流水帐查询一份,以证明其起诉的内容属实。
    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0年3月11日,被告黄**向原告申领中银淘宝信用卡(卡号为6227******)。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从2010年7月3日起开始透支消费,截至2012年2月1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44877.54元,其中透支本金44192.55元,透支利息684.99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黄**向原告申领了中银淘宝信用卡(号码为6227******)之后,多次进行透支消费并产生了利息,但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原告清偿所透支的本金44192.55元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一次性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192.55元及利息(暂计至2012年2月17日为684.99元,其余利息从2012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透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97元(已减半),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伍 晖 仪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桂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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