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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253号(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14.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734.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萧 永 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劳 雪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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