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2号
原告陈*霖,男,汉族,200*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村**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何*娟,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号,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陈*霖母亲及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谢*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村**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霖诉被告陈*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霖的法定代理人何*娟及委托代理人谢*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母亲何*娟与被告于2000年9月19日在乐从镇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8月12日,何*娟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儿子陈*霖由何*娟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在2003年至2007年10月期间,被告都能自觉支付抚养费,但2008年6月至今,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从2008年6月计算至2011年12月的抚养费为16800元。另外,由于物价高涨,自2012年1月至原告年满18周岁,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700元的标准来支付抚养费。同时,被告已多次违反协议,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5600元给原告。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月的抚养费75600元给原告(其中2008年至2011年12月每月按400元计算,2012年至2019年按每月700元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抚养费是自2008年6月开始计付,并在起诉的2012年8月起按每月700元支付。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和何*娟的身份证各一个、户口簿一本、被告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离婚证一本、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何*娟与被告于2003年8月12日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婚生儿子陈*霖由何*娟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400元,直至陈*霖年满18周岁。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何*娟与被告于2000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年*月*日生育儿子陈*霖即原告。2003年9月26日何*娟与被告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告由何*娟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分别于当年的1月10日与7月10日前支付,如被告逾期60天支付抚养费,可以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及后,被告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至2008年5月,自2008年6月开始至今没有支付,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时,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被告在离婚后只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至2008年5月,故原告作被告的儿子有权请求被告自2008年6月起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在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育费。现本案原告请求从起诉的当月起即2012年8月起按每月700元给付抚养费,该请求的数额结合本地区一般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而且被告已经逾期支付抚养费,依据原来的离婚协议书,被告应予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抚养费。经计算被告未支付的抚养费为2008年6月至2012年7月共50个月按每月400元计算为20000元,2012年8月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即2019年1月共78个月每月700元计算为54600元,合计746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霖支付抚养费7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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