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74号(2)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2.9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共3872.95元(此款已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服装有限公司、YY、ZZ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 健 怡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思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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