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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1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均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原告XXX诉被告X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起诉认为,XXX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0年9月19日、2010年12月7日、2011年9月9日向XXX借款100000元、20000元、60000元,合共180000元,双方签订有《借条》三份。但借款期满后,至今XXX拒不清还借款。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XXX立即归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计至被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XXX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如下:
1.XXX身份证复印件,XXX人口信息查询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借条三份,转账单两份,证明XXX共向XXX借款180000元,均未约定利息。
XXX在诉讼中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答辩。
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XXX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XXX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予以采信。
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XXX、XXX系朋友关系。XXX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0年9月19日、2010年12月7日、2011年9月9日向XXX借款100000元(该笔借款约定借款期限至2010年11月19日)、20000元(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60000元(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合共180000元(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XXX于借款之日分别向XXX出具《借条》合共三份。XXX至今未向XXX清还过款项。
本院认为,XXX向XXX借款1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该款中100000元已届还款期,其余8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XXX可随时向XXX主张还款。故XXX拒不清还借款的行为,已侵害XXX的合法权益。XXX请求XXX归还借款180000元及请求自起诉之日(2012年9月19日)起计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X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X清偿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 韬
审 判 员 黄 建 宇
人民陪审员 欧 阳讠永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袁 丽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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