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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1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16号



   原告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广珠路新松路段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346号。
    负责人×××。
    原告佛山市新协力的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协力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宁瑞红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金刚、卢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协力公司起诉认为:2011年1月12日,原告为粤XSL327号车辆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险种分别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9.4万,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是2011年2月6日至2012年1月11日24时止,被告于2011年1月12日签发了保单。2011年9月22日12时50分,×××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顺德区大良联兴街自西向东行驶,因未让右行来车先行,与我司×××驾驶的粤XSL327号营运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粤XSL327号营运出租车左前部左车身受损,×××受轻伤以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我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打价:车辆维修费2145元,拖车费200元。根据保险合同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为9.4万元,原告多次向保险公司交涉未果,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被告向原告赔偿肇事车辆粤XSL327号出租车车辆维修费2145元、拖车费200元,合计23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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