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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82号(2)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本院确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解除?
    针对上述焦点,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松下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明、被告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
    2.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案经劳动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3.结婚证、检验报告单、三维彩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签订解除劳动协议时已怀孕,现怀孕31周。
    4.2012年晋升调薪通知书及劳动合同书各一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在2012年被告仍觉得原告工作表现良好,对原告予以晋升及增加工资。
    5.《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5月30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对自己的行为及怀孕有重大误解,是被告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签订该协议。签订合同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自己怀孕,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原告当时已怀孕一个月。
    被告松下公司认为: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原告怀孕,连原告自己也不知道。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误解情况,该协议符合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是双方对劳动用工权利义务自由处分的约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针对上述焦点,被告松下公司提供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
    1.劳动合同及入职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劳动关系及被告的入职时间。
    2.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工资表一份,证明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5月31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原告确认完全及永久地放弃对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4.电子交易回单及离职手续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按双方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及离职当月工资,并与原告办妥离职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原告认为: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行为有重大误解,原告只是被动接受,当时原告并不知道自己怀孕,如原告知道自己当时已怀孕绝对不会签订该协议。对证据4没有异议,原告是收到该款项并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原告存在重大误解才办理该离职手续并收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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