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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82号(4)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获准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宁 瑞 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 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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