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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82号(4)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获准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宁 瑞 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 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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