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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区××号××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路××号××座××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座××,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瑞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26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居委会东乐路名门豪苑B区7号铺出租给被告,每月租金从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8月14日为2710元,之后每月租金按上年度金额增加5%,每月15日前交当月租金,如拖欠租金,原告有权加收5%的滞纳金,欠租超过30日,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自行收回商铺的使用权,铺内一切物品均属原告所有并不须退还被告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把商铺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经常拖欠租金,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仍未清偿租金,亦不交还商铺。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5月2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立即搬迁,并将佛山市顺德区区大良街道府又居委会东乐路名门豪苑B区7号铺交还给原告(铺内装修不得损坏、拆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租金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从2012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2年9月15日共5692元)。3.被告已交付的押金8130元归原告所有,无须退还被告。4.被告支付滞纳金284.6元(从2012年8月15日起暂计至2012年9月15日,按拖欠租金的5%计)。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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