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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X5号(2)
   一、被告章丘市X旺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光X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2000元及违约金14574元(2012年7月19日之后至实际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实际欠货款本金的每日3‰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光X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727.25元(已减半),由被告章丘市X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X 栋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X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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