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114号(3)
XXXXXX、XXX佛山分公司、XXX公司质证认为,病历是2010年的,至今已有2年的时间,其现状如何,需要原告方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其余的与XXX公司一致。
XXX公司同意XXX公司、XXXXXX、XXX佛山分公司、XXX公司的意见。
XXX无异议。
6.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民委员会及佛山市公安局杏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XXX须由包括XXX在内的四个子女赡养,提供经济来源。
XXX质证认为,请法院予以核实。
XXXXXX、XXX佛山分公司、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及XXX均无异议。
7.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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