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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538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53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街二巷5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7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醉酒后驾驶粤X/SK***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上路****厂对开路段处时,粤X/SK***号小型轿车失控撞上道路的中心分隔栏,造成粤X/SK***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周**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20.3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周**的供述;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乙醇定性定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通知书;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周**的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周**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周**是初犯,请求对周**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孙 庆 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晓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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