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2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自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9月30日20时,被告人傅**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带备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内,盗走被害人李**架设在此处木屋上的电缆及放置在附近的电缆(共价值人民币2612元)。得手后,被告人傅**等二人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巡逻的治安联防队员人赃并获。破案后,起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李**的报案陈述;被告人傅**的供述及对起获的赃物电线、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自行车、纤维袋、被抓获地点的指认笔录;证人何**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傅**的辨认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傅**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的作案工具黑色女装自行车二辆应予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洁 锋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江 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