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849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84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员工,户籍地广东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8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廖**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65.6mg/100ml)驾驶粤X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廖**),沿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萧地大马路由黄连往勒流方向行驶至农行对开路段时,遇相对方向黄**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73.9mg/100ml)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搭乘覃惠明)由粤XJ56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行方向的左侧往右侧横过路面,双方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廖**、廖**、覃**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廖**的供述;证人廖**、黄**、覃**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诊断证明书;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廖**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廖**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 慧 仪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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