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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69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洪桥******,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8月10日,被告人黄**向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03361001092****的金穗信用卡。2009年10月16日至2009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使用上述信用卡共计透支六次,均有按时还款。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持卡透支人民币12020元后变更联系方式、地址。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黄**一直拒不还款。
    截止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黄**累计拖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1975.90元,透支利息人民币6527.59元,滞纳金人民币706.74元,超限费人民币367.22元,合计人民币19577.45元。
    2012年8月17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将被告人黄**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的供述及指认材料;被害单位的委托人梁**的报案陈述及提供的相关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2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伟 民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 俊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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