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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5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塘步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苏**与苏锦华(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市场**大排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发生争执,被害人李**上前劝阻,被告人苏**等人遂殴打被告人李**。公安民警接报后,去到现场抓获被告人苏**。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苏**家属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苏**的供述;被害人李**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苏**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苏**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苏**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苏**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伟 民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 俊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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