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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85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85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装修工作,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2年10月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易**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1.8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制动性能不良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邱**),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路段时,未按规定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导致摩托车左侧车身与李**驾驶的一辆粤X****0号出租车车头右角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及邱**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易**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邱**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易**一直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1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梦飞网吧将被告人易**抓获。后被告人易**家属赔偿了李光明人民币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易**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邱**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告知书;被告人易**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被害人李**的驾驶信息查询及驾驶证复印件;粤X****0号出租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送达回执;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送达回执;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被告人易**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易**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易**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害人李**在收到被告人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后,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谅解书予以证实。该谅解书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易**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易**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易**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维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家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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