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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刑初字第228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温州市××将军桥××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申请人侯某某。
申请执行人侯云飞某某。
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作出的温瓯环罚字[2012]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圣国
审判员 黄良聪
审判员 薛三豹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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