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6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吟。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吟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上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周某吟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展开赌博,先后组织黄月娟、黄素娇、黄楚莲、刘菜豆、谢淑贤等人进行赌博,其中接受黄月娟的投注款16万元、黄素娇的投注款50元,黄楚莲的投注款30元,刘菜豆的投注款200元,谢淑贤的投注款300元,从中抽头渔利。公诉机关提供了综合材料、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材料等书面证据材料,辨认笔录,证人刘菜豆、谢淑贤、黄素娇、黄楚莲、黄月娟、黄惜银、李如意、郭楚彪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吟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吟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2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周某吟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展赌博,先后组织黄月娟、黄素娇、黄楚莲、刘菜豆、谢淑贤等人进行赌博,其中接受黄月娟的投注款16万元、黄素娇的投注款50元、黄楚莲的投注款30元、刘菜豆的投注款200元、谢淑贤的投注款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综合材料,证明被告人周某吟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通话清单,证明2012年3月-5月期间逢周二、周四、周六,被告人周某吟与电话号码2618400(机主是赖顺美)之间存在联系;2012年2月-5月期间逢周二、周四、周六,被告人周某吟与证人刘菜豆、黄月娟等人之间存在联系。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证人谢淑贤持有三张“六合彩”报。
(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周某吟犯罪时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
2、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刘菜豆、谢淑贤、黄月娟辨认出接受投注的人系被告人周某吟。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菜豆证言,证明刘菜豆于2011年11月开始向被告人周某吟投注“六合彩”,共投注了200元。
(2)证人谢淑贤证言,证明谢淑贤从2011年6月份开始向被告人周某吟投注“六合彩”,共投注了300元。
(3)证人黄素娇证言、证明黄素娇于2009年2月开始向被告人周某吟投注“六合彩”,共投注50元。
(4)证人黄楚莲证言,证明黄楚莲于2008年底至2009年初向被告人周某吟投注“六合彩”,共投注了30元。
(5)证人黄月娟、郭楚彪证言,证明黄月娟向被告人周某吟投注“六合彩”,共投注了16万元。
(6)证人李如意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黄月娟和郭楚彪带16万元到被告人周某吟家归还其借款,实际上只有5000元是她的,其余的钱都是周某吟的,但其不清楚黄月娟为何会欠周某吟借款。
(7)证人黄惜银的证言,证明黄惜银听说被告人周某吟有接受“六合彩”投注的事实。
4、被告人周某吟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周某吟先后组织黄月娟、黄素娇、黄楚莲、刘菜豆、谢淑贤等人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共接受他人投注款16.058万元,该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吟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接受黄月娟等5人投注,且接受投注额累计达到16.05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某吟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吟具有悔罪表现且不具有再行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锐辉
审 判 员 陈浩炳
代理审判员 郑楚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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