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406号(2)
本案受理费209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09元,由被告卢**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收退,由被告卢**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同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广
审 判 员 杨 清
人民陪审员 莫 丽 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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