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肇鼎法民二初字第53号(2)
一、确认原告叶*好的损失有:医疗费13215.86元(按单核计至2012年8月21日止),误工费3240元,护理费7750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33205.86元。
二、限被告罗*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好损失3320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元,由被告罗*梅负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收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邱 清 华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