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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101号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敏。2012年7月2日因本案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明。2012年7月2日因本案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民。2012年7月2日因本案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敏、李*明、邱*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敏、李*明、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9日欧洲杯足球比赛开始,被告人莫*敏、李*明、邱*民等人来到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藏龙沟宾馆和同古村明月湾温矿泉旅馆住宿,进行网络赌博足球活动,直至7月2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被告人莫*敏做庄利用手机(号码:189*777)进行足球赌博,接受他人足球投注额约25万元,赢利约4万元。被告人莫*敏从他人处得到的“皇冠”赌博网站CV130总代理帐号的50%,莫*敏叫被告人李*明帮其在网上操作足球赌博,在CV130总代理帐号开了二个三级代理帐号CV1447和CV1101给被告人邱*民使用,被告人李*明又从代理帐号CV1101分了二个会员帐号(即投注帐号)aa0762和ccv12346b给邱*民用,从代理帐号CV1447分了会员帐号(帐号不详)给邱*民的朋友用。邱*民利用投注帐号aa0762接收别人的足球赌博。这样CV130总代理帐号2012年6月11日至6月17日下注1704笔,金额1766334.0元,有效金额1384365.9元;2012年6月25日至7月1日下注1100笔,金额1083112.0元,有效金额904942.1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数据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给法庭,认为被告人莫*敏、李*明、邱*民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莫*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明、邱*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三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敏、李*明、邱*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他们开设赌场罪属实,均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9日欧洲杯足球开赛后,被告人莫*敏、李*明、邱*民等人住于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藏龙沟宾馆和同古村明月湾温矿泉旅馆,进行网络足球赌博活动,直至7月2日凌晨三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在此期间,被告人莫*敏做庄家,利用手机(号码:189*777)进行足球赌博,其让被告人李*明通过电脑上网查出足球赔率,再由投注人根据赔率打电话或发短信向被告人莫*敏进行投注。被告人莫*敏累计利用手机接受他人足球投注额约25万元,赢利约4万元。
在欧洲杯开赛前,被告人莫*敏从朋友“阿华”处得到“皇冠”赌博网站CV130总代理帐号的50%,由被告人李*明帮其在网上操作足球赌博,并给予李*明有效投注金额0.75%的提成。莫*敏叫李*明在CV130总代理帐号开了二个三级代理帐号CV1447和CV1101给被告人邱*民使用,这二个三级代理帐号邱*民占20%(即输了要赔二成,赢了盈利二成),莫*敏占80%。被告人李*明又将代理帐号CV1101分了二个会员帐号(即投注帐号)aa0762和ccv12346b给被告人邱*民使用;以代理帐号CV1447分了会员帐号(帐号不详)给被告人邱*民的朋友使用。会员帐号信用额度50000元,单场投注最少500元,最多10000元。被告人邱*民将帐号aa0762自己使用,帐号ccv12346b给朋友余涛使用。邱*民在这二个会员帐号的有效投注金额占1%的提成。邱*民利用投注帐号aa0762接收他人的足球赌博投注,约一个星期就跟主帐号进行结数交收。被告人邱*民在2012年6月份跟主帐号结数二次,二次分别在佛山禅城区的一间酒吧和汾江路的路边将收回的人民币9000元和20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明,随后,李*明再交给被告人莫*敏。被告人邱*民共接受了大约20多万元的投注额,提成2000余元。
CV130总代理帐号2012年6月11日至6月17日下注1704笔,金额1766334元,有效金额1384365.9元;2012年6月25日至7月1日下注1100笔,金额1083112元,有效金额904942.1元。2012年7月2日被告人莫*敏在欧洲杯尚未结束时被抓获,CV130总代理帐号其未能与 “阿华”结数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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