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104号(2)
一、被告人李*联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冼*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苏*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 蕾
代理审判员 陈 *
人民陪审员 莫 * 文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 筠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