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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69号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泉,。2011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骆*洲、胡*明。
被告人麦*慧。2011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安、伍*颖。
被告人梁*涛。2012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
被告人陈*勇。2011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华。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2012]44号起诉书、肇鼎检刑补诉(2012)1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泉、麦*慧、梁*涛、陈*勇犯贪污罪,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退回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于2012年9月14日和11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泉及其辩护人骆*洲、麦*慧及其辩护人廖*安、梁*涛及其辩护人林*、陈*勇及其辩护人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2012年11月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0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泉、麦*慧、梁*涛共同商量决定,利用黄*泉任职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伪造异地住院医疗报销材料骗取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后被告人麦*慧要求陈*勇向其出售住院医疗收费收据,用于虚报住院医疗费。被告人陈*勇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黄*泉、麦*慧组织指挥,各成员分工明确。其中,麦*慧和梁*涛负责收集他人身份证和银行账户、伪造住院医疗报销材料、提取赃款;被告陈*勇负责向麦*慧出售住院医疗收费收据;黄*泉负责利用职务之便审查通过上述虚假的异地住院医疗报销材料。2009年3月至2011年11月间,共43次成功骗取了社保基金1996994.3元。上述赃款均由黄*泉负责分配,其中黄*泉和麦*慧占有绝大部分,梁*涛分得50000元、陈建能分得52000元左右的报酬。案发后,黄*泉退出赃款140000元、麦*慧退出赃款10000元、梁*涛退出赃款33200元、陈*勇退出赃款52000元。
此外,2009年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泉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资料为李*花办理了社保退休手续,累计骗取社保养老金12495.7元、医保资金528.14元。伙同被告人麦*慧以同样方式,为麦*、麦*娣办理了退休手续,至麦*名下骗取了社保养老金33991.38元、医保资金1461.39元;麦*娣名下骗取社保养老金27541.4元、医保资金1174.12元。2012年4月1日、4月28日,梁*涛、麦*慧分别向司法机关举报陆某某、赵某某、梁某某涉嫌贪污犯罪。经广东省高要市检察院侦查查明,其举报的内容属实,并使得该案的侦破获得重大突破。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根据以上事实与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泉、麦*慧、梁*涛、陈*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泉及其辩护人辩解称:1、被告人黄*泉在本案,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没有起组织、策划和决定性的作用,属于从犯。2、被告人黄*泉其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泉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麦*慧及其辩护人辩解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麦*慧涉嫌贪污犯罪的定性及对被告人麦*慧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没有意见。2、被告人麦*慧的犯罪所得不多,家庭困难且夫妻二人均涉案在押,儿子年幼需抚养,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梁*涛及其辩护人辩解称:1、被告人梁*涛在本案中,只负责抄写、送交资料,只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梁*涛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梁*涛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陈*勇及其辩护人辩解称:本案中被告人陈*勇虽然向麦*慧出卖发票给同案被告人作案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帮助,但其事前主观上根本不清楚麦*慧购买发票是用于骗取医保,发票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从犯罪的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分析,被告人陈*勇仅是出卖发票给他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泉、麦*慧事前经共同商量决定,利用被告人黄*泉任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科副科长的职务,负责审核异地住院医疗报销之便,伪造异地住院医疗报销材料骗取医保基金。为方便作案,被告人麦*慧又纠合被告人梁*涛参与作案,并以为亲友增大报销医疗费的理由,向被告人陈*勇购买广东省住院医疗收费收据,用于骗取医保基金。在实施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泉、麦*慧负责组织指挥,各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被告人黄*泉负责提供异地住院的相关资料交由被告人麦*慧等人复制,然后交到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受理窗口或直接交给其本人,利用其职务之便审核、签字,审批通过有关虚假的异地住院医疗报销材料和赃款分配;被告人麦*慧负责收集他人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向被告人陈*勇购买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伪造和递交有关异地住院医疗报销的材料,将骗取到账的赃款分流;被告人梁*涛按照被告人麦*慧的安排,协助收集他人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伪造和递交有关异地住院医疗报销的材料;被告人陈*勇根据被告人麦*慧的要求,出售其承包的博爱医院江滨门诊部向财政部门领取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给麦*慧,每张收据收取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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