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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69号(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麦*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仍未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
三、被告人梁*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仍未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
四、被告人陈*勇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 2013年5月28日止)。
五、对被告人黄*泉、麦*慧、梁*涛、陈*勇退出的赃款235200元和被告人黄*泉用违法所得款购置的粤HPY100小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邱 * 林
人民陪审员 黎 * 权
人民陪审员 温 * 思


二○一二年 十二 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 筠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规定: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下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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