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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100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并冒用他人的证件,以借款的形式多次骗取被害人款项共计92000元,属数额巨大,到期不能偿还仍弄虚作假,以便拖延时间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陈*媚在犯罪后往香港逃匿,其后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上网追逃,为躲避公安机关追捕,其在香港又触犯当地法律,被香港法院判处监禁一年五个月,对其在触犯我国刑法后逃匿又受到香港法律制裁的行为,应予酌定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陈*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 蕾
代理审判员 陈 *
人民陪审员 谭 * 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 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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