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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97号(2)
被告人陈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 蕾
代理审判员 陈 *
人民陪审员 谭 * 君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 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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