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肇鼎法刑初字第95号(3)
审 判 长 陈 * 蕾
代理审判员 陈 *
人民陪审员 温 * 思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 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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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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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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